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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甲,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乙,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杜某甲与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2)咸渭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某甲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3)咸渭执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2002)咸渭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申请人杜某甲于2011年12月16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咸渭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 超审 判 员  左 诚代理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