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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罗德明与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罗德明;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德明,男。委托代理人刘志辉,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勇,男,汉族。上诉人罗德明为与被上诉人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德明于2012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刘志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罗德明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刘志勇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罗德明撤回对被上诉人刘志勇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上诉人罗德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上诉人罗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平审 判 员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门旭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