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虎霞、张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虎霞,张建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39号。注册号610000100187867。法定代表人郭永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花,女。委托代理人申婷,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林虎霞,女,汉族。被告张建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虎霞、张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71.5元,其余971.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