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何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何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新城2栋601、602、618房,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000013015。负责人:谭锦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晓、卢大为,分别系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何峰,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何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峰同意分三期偿还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15268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前支付5268元、3月28日前支付5000元、4月28日前支付5000元。如被告何峰有任何一期未依时足额支付,则需自原告起诉之日(2012年1月9日)起以1526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两倍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二、本案受理费91元,被告何峰自愿负担(已当庭支付给原告)。各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福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