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燕明与被告王桂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明,王桂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黄燕明,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王桂冲,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燕明与被告王桂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原告黄燕明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燕明撤回对被告王桂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黄燕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