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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冯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