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朱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维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