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3、390、391、403、4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邱云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3、390、391、403、404、43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莽,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全民,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松祥(353号案),男,汉族,。被告邱云辉(390号案),男,汉族,。被告汤志国(391号案),男,汉族,。被告周友宏(403号案),男,汉族,。被告张进军(404号案),男,汉族,。被告陈炳明(432号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六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劲锋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