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3、390、391、403、4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炳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3、390、391、403、404、43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负责人郭莽,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全民,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松祥(353号案),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号,身份号码。被告邱云辉(390号案),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生活区××小区××号,身份号码。被告汤志国(391号案),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永红大来镇义和村1组,身份号码。被告周友宏(403号案),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茶市镇华光居委会,身份号码。被告张进军(404号案),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号,身份号码。被告陈炳明(432号案),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和县大溪镇新红村红坑13号,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六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劲锋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