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西良、杨巧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良,杨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刘西良,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韩村镇韩村。被执行人:杨巧英,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韩村镇西大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巧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巧英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韩村信用社账户上存款7695元划拨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献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志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