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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克专与杨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克专,杨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7号原告董克专.被告杨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克专与被告杨丽荣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克专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克专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