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6)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庆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