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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6)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庆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