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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倪军与宋晓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宋晓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倪军。被告:宋晓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诉被告宋晓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