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倪军与宋晓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宋晓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倪军。被告:宋晓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诉被告宋晓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