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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与包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包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住所地隆化县兰旗镇。负责人刘宏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中华,系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包玉红,女,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与被告包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旗信用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