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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执字第12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曹湛斌与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志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28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执字第1284-1号申请执行人曹XX,身份证号码XX,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被执行人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XX,身份证号码XX,住所浙江省瑞安市XX。申请执行人曹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佩斯顿锁业有限公司、苏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人民币X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嫏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