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吴文宏与吴达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宏,吴达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吴文宏,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吴达盛,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文宏诉被告吴达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达盛于1994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0‰计付。1998年12月,被告给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之后,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付未果。2011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53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达盛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原告吴文宏偿还借款本息1.6万元;二、本案受理费279元,由被告吴达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