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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海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与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海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724387-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粮××*****层。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1年9月15日15时40分,在宁波市××区东门口银泰路段,被告刘某某驾驶豫a×××××号长安面包车撞到了原告的车辆;经交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全责。事后,原告车子进行了修理,原告支付了修理费1700元,现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上述诉称,在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发票、监督卡各1份,拟证明本起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被告方事故全部责任),并因本起事故损失车辆修理费17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对上述证据均未予以质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视为该两被告放弃对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其待证事实的质证抗辩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原告待证的事实,原告系受损的浙b×××××号小客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原告主体资格及主张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被告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的认证和当事人陈述,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9月15日15时40分,被告刘某某驾驶豫a×××××小客车行驶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银泰百货商店前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在该处由纪某某驾驶的原告张某某名下的浙b×××××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曙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纪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浙b×××××号小客车进行了修理,原告支付了修理费1700元。本案肇事豫a×××××机动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含肇事期间)。庭审中,因被告方未到庭,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份,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且本案的财产损失金额1700元并未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险财产赔偿限额(限额2000元),故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1700元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担。因被告刘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车辆修理费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俊伟审 判 员  曹再富人民陪审员  章大芬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本件对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陈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