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程某,女,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某,男,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杨绍典,系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立军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