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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临诉前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项甲等与苏州××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某,项甲,项乙,黄某某,金某某、项甲、项乙、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苏州×,苏州××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诉前保字第3号申请人金某某。申请人项甲。申请人项乙。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苏州××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公路枢纽××区××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人金某某、项甲、项乙、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苏州××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苏州××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5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某、项甲、项乙、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州××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金某某、项甲、项乙、黄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富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