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奉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三门县××车××厂、郑某某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门县××车××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奉催字第13号申请人:三门县××车××厂,住所地:台州市××枧××下洋开发区××号。负责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申请人三门县××车××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100041/20380913、票面金额为人民4535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17日、付款人为奉化市东南贸易合作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台县飞鹰汽车用品厂、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门县××车××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裘 盛 昌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