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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大地保险公司周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周至支公司。法定代表: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