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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人中与房旭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人中,房旭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66号原告:郑人中,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余姚市。被告:房旭晖,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人中与被告房旭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人中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人中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