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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仁和衣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仁和衣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浙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越英路。法定代表人胡白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飚、高向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被告绍兴仁和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斗门镇菖二村。法定代表人金文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仁和衣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芬特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