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查小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查小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注册号610000100121057。法定代表人雷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育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查小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查小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423.5元,其余1423.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袁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