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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白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白某。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源代理审判员  郝学义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