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白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白某。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源代理审判员 郝学义人民陪审员 胡青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