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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泉、刘士英与被告张亚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泉,告刘士英,张亚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张忠泉,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告刘士英,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忠泉,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亚山,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张忠泉、刘士英与被告张亚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泉(原告刘士英委托代理人)、被告张亚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1年6月23日,原告张忠泉驾驶的辽AXXU**号轿车与被告张亚山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后果,原告修车花费4470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5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亚山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原告张忠泉驾驶的辽AXXU**号轿车与被告张亚山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后果,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张忠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亚山负次要责任,原告修车花费447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辽AXXU**号轿车为二原告共同所有,原告张忠泉是肇事司机,也是被告刘士英的丈夫。被告张亚山没有为其驾驶的无牌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修车发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亚山作为三轮车司机和车主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没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应首先在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花费的4470元修理费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亚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赔偿二原修理费2000元;二、被告张亚山赔偿二原告修理费741元;上述款项清单附后,被告应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亚山负担5元,原告自行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双赔偿明细表被告张亚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赔偿二原修理费2000元;被告张亚山赔偿二原告修理费:(4470元-2000元)*30%=741元;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时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