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志广与被告孟庆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广,孟庆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268号原告谢志广,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徐立明,系辽宁高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双,男,51岁,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广与被告孟庆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广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广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鸿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