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晓波与范益云、楼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波,范益云,楼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波,居民。被执行人范益云,居民。被执行人楼琦,居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57号周晓波与范益云、楼琦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益云、楼琦的房屋被法院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周晓波受偿9220.71元,现被执行人范益云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晓波借款335779.29元(被执行人楼琦对上述借款中的200779.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迟延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475元、执行费507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