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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晓波与楼琦、范益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波,楼琦,范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波,居民。被执行人楼琦,居民。被执行人范益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35号周晓波与楼琦、范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楼琦、范益云的房屋被法院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周晓波受偿7750.7元,现楼琦、范益云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晓波借款282249.3元及迟延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650元、执行费42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