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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于民一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杜青岭与尹立生、沈阳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青岭;尹立生;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于民一初字第2137号原告杜青岭,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厨师,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俆静,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立生,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东。被告沈阳诚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肖爱民,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杜青岭诉被告尹立生、沈阳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青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陈雅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