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宝斯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宝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2号申请人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田二街5号大院二栋201房。法定代表人郭少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虹,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方良,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欧宝斯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贝二街49号4栋1楼东。法定代表人陈创武。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欧宝斯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3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执行,同意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田二街5号大院果菜公司加工间4栋全栋(以人民币406600为限,房地产证号为20××22)。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2年2月日起至2014年2月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欧宝斯实业有限公司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水贝支行40×××21账户存款人民币406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2月日起止2012年8月日止。当事人请于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法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露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志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