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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遂执民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应明杰、严国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明杰,严国兴,翁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遂执民字第451-1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妙高镇西街339、341、343号。被执行人应明杰,、。被执行人严国兴。被执行人翁琦,、。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丽遂商初字第262号、第272号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应明杰之妻上官新春所有的坐落在遂昌县妙高镇小学路13号102室房产,现因该房产被本院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应明杰之妻上官新春所有的坐落在遂昌县妙高镇小学路13号1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华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