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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海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海催字第54号申请人:慈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申请人慈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60005120387260、面额人民币8万元、出票人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收款人宁波甬聚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甬聚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慈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宁波马园支行、出票日期2011年11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汪晓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