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段某某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段某某,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吕巧梅被告黄某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段某某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经船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