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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军诉被告陕西嘉源建筑工程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陕西嘉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39号原告赵建军,汉族,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陕西嘉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22号大合花园11号楼二单元二号。法定代表人陶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陕西嘉源建筑工程公司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31元。代理审判员  李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