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芳灿与黄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芳灿,黄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4号申请执行人郑芳灿,农民。被执行人黄达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99号郑芳灿诉黄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达军尚欠申请执行人郑芳灿人民币500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5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