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包某与苏某、黄某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苏某,黄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68号自诉人包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住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629。被告人苏某,男,小学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户籍地电白县,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1715。被告人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农民,住遂溪县。自诉人包某以被告人苏某、黄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包某已与被告人苏某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包谋已与被告人苏某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包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审 判 员 黎 姝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