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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熹鸣与胡昕、吴朝晖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熹鸣,胡昕,吴朝晖,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陈熹鸣。委托代理人:沈赟蔚。被告:胡昕。被告:吴朝晖。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熹鸣诉被告胡昕、吴朝晖、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熹鸣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熹鸣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熹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熹鸣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慧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