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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顾才友、顾萍等与李祥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才友,顾萍,顾秀云,顾宇,李祥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石浦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顾才友,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顾萍,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顾秀云,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顾宇,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人员,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吴妙妙,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李祥善,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现暂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号。负责人:余国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石浦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号。法定代表人:贝旭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国,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万象路***号。负责人:林炳旭,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才友、顾萍、顾秀云、顾宇与被告李祥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石浦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象山石浦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才友、顾萍、顾秀云、顾宇撤回对被告象山石浦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