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郸民初字第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海燕与王振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燕,王振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郸民初字第10179号原告曹海燕,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9日,住郸城县。被告王振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住沈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代表人李成全,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曹海燕诉称,2011年6月16日,被告王振东驾驶“豫P×××××”重型自卸货车,顺南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鑫源”加油站时将原告加油站的广告牌刮损,经交警队认定被告王振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给原告造成损失9820元,花鉴定费370元。豫P×××××”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1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前赔偿给原告曹海燕各项损失8000元;二、被告王振东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海燕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崔耀润审判员 王新艳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