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电力公司铜陵供电公司与铜陵县国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方美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电力公司铜陵供电公司,铜陵县国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方美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安徽电力公司铜陵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85110410-7。负责人:彭德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奋龙,该公司员工。原告:铜陵县国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近城村,组织机构代码79010016-0。法定代理人;稽春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美红,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电力公司铜陵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铜陵供电公司)与铜陵县国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定汽运公司)、方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和解协议,现原告铜陵供电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电力公司铜陵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0元,由原告铜陵供电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爱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