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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吴商初字第0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541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众长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众长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众长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商初字第0541号原告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创新工业园二区。法定代表人常桂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民,苏州市沧浪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众长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尹新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众长征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24元,由原告苏州中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