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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方银浴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方银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银浴,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打工,户籍:住陆丰市甲东镇,现租住深圳市。因本案于2011年9月2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银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银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银浴,于2011年9月21晚上6时许,向蔡某林(另案处理)购买一袋冰毒,供自己吸食。当晚10时许,被告人方银浴乘坐肖某驾驶的车牌为粤B×××××小汽车回深圳市,途经甲西派出所公安执勤点时被查获,从被告人方银浴携带的纸皮袋里查获毒品一袋,计501克。经汕尾市公安局刑事化验检验,缴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01克。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方银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银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晚上6时许,被告人方银浴向蔡某林(另案处理)购买一袋冰毒供自己吸食。当晚10时许,被告人方银浴携带毒品乘坐肖某驾驶的粤B×××××小汽车回深圳市,当车途经甲西派出所公安执勤点时被查获,从被告人方银浴携带的纸皮袋里缴获结晶状物一袋。经汕尾市公安局刑事化验检验,缴获的结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01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陆丰市公安局对方银浴的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及照片。2、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3、被告人方银浴与证人肖某的电话通话记录。4、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化)字[2011]210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鉴定结果:送检检材结晶状物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净重计501g。5、证人肖某的证言:其系在深圳开车载客的,2011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其从深圳载乘客回甲西(因之前听方银浴说要回甲子),便叫方银浴坐顺路车从深圳回甲子。回到甲子后的当天傍晚7时许,方银浴打其电话后并到其哥家来,方银浴来时手里拿着一个纸皮袋。其与方银浴在其哥家吃完饭后,方银浴说要坐其车回深圳,其答应后,方银浴将那纸皮袋带上车。当车经过甲西检查站时公安机关拦下检查,从小车后排座位脚踏处搜出那个纸皮袋,里面是一包白色透明晶体。6、被告人方银浴的供述:2011年9月21日晚上6时许,我与甲西镇博社村的阿林联系后,在约定的甲子人民医院门口见面,阿林将我带到他家,二人在阿林家吸食毒品后,阿林说他有一包冰毒,叫我先拿去吸食,我说没有钱,阿林便说钱以后才还,我接过那(用纸皮袋包装)冰毒时,因肖某催我过去,我便去坐肖某的车回深圳市,当车经甲西派出所公安执勤点时被查获。经照片辨认:指认10号照片(蔡某林)就是拿毒品给其的阿林。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银浴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携带吸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方银浴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给予酌情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银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 安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邱路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