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启平与陈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平,陈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平,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茂林,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王启平支付房屋财产损失费280000.00元,负担执行费4100.00元,利息(从2011年12月19日起到清偿结算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茂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茂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茂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昌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