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苏菊怀与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菊怀,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苏菊怀,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苏菊怀与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菊怀与被执行人蓝田县建筑工程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