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效成与宋绍锋、吕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84号原告:彭效成,农民。被告:宋绍锋,农民。被告:吕海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效成诉被告宋绍锋吕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效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效成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