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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效成与宋绍锋、吕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84号原告:彭效成,农民。被告:宋绍锋,农民。被告:吕海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效成诉被告宋绍锋吕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效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彭效成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