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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武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陈玉,女,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城镇偏城村。被告武英,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鹿头乡安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与被告武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玉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长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