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武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陈玉,女,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城镇偏城村。被告武英,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鹿头乡安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与被告武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玉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长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