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泌法执裁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恩西与刘顺西民间借贷纠纷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西,刘顺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刘恩西,男,194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刘顺西,男,1952年6月6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恩西与被执行人刘顺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顺西在杨家集乡财政所的工资收入,每月保留300元生活费,剩余部分全部扣留。此款由杨家集乡财政所保管,每年由本院提取一次,用以支付被执行人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至其履行义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