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法民初字第050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灵与黄健许可执行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灵,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5045-4号原告:周灵,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黄健,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灵与被告黄健许可执行之诉一案中,应原告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南法民初字第0504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黄健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18号7栋1-1号房屋。现因(2011)南法民初字第0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黄健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18号7栋1-1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杨怡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92号1单元4-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 凌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人民陪审员 何有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良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