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静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9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静,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肥城县人,住西安市莲湖区,无业。2011年6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静先后申请领取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五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0027.4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7年8月,被告人张静申领中国民生银行卡号为51×××17信用卡一张,8月27日开卡使用。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张静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2009年10月24日还款人民币18750元后,拖欠信用卡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不予归还。至案发时,被告人张静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20076元。2、2008年10月,被告人张静申领中国光大银行卡号为40×××69信用卡一张,同年12月16日开卡使用。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张静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2009年10月17日还款人民币3500元后,拖欠信用卡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不予归还。至案发时,被告人张静中国光大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9991.88元。3、2008年12月,被告人张静申领交通银行卡号为62×××80信用卡一张,同月28日开卡使用。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张静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2009年10月8日还款人民币7786.79元后,拖欠信用卡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不予归还。至案发时,被告人张静交通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9986.79元。4、2008年12月,被告人张静申领招商银行卡号为43×××93信用卡一张,2009年1月20日开卡使用。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张静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2009年12月30日还款人民币100元后,拖欠信用卡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不予归还。至案发时,被告人张静招商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9959.13元。5、2009年9月,被告人张静申领农业银行卡号为62×××15信用卡一张,同年10月6日开卡使用。2009年10月至11月,张静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2009年11月17日还款人民币2430元后,拖欠信用卡欠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不予归还。至案发时,被告人张静农业银行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20013.64元。被告人张静于2011年6月20日被抓获,破案后张静家属代为向中国农业银行退赔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被害银行单位的报案材料、信用卡资料、信用卡消费记录、催缴函、催缴录音及情况说明、手机信息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段某、高某、徐某、贾某、张某、周某、郑某、王某、杜某、吕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静的供述;4、提取笔录、还款凭证;5、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19日止)。二、涉案赃款50027.44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张有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年月日送达 来源: